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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相应:租赁住房公司向承租方应收的房租金额正常情况下不可超出3个月房租

2月3日信息,此前,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公布关于规范当地租赁住房企业运营主题活动的通告,內容表明,租赁住房公司向承租方应收的房租金额正常情况下不可超出3个月房租,收、付房租的周期时间理应配对。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先前已签署的合同书再次执行。

北京相应:租赁住房公司向承租方应收的房租金额正常情况下不可超出3个月房租

另外,通告强调,租赁住房公司向承租方扣除的保证金理应根据北京市房产中介产业协会创建的专用型帐户代管,扣除的保证金金额不可超出一个月房租。租赁住房公司应于终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之内通告北京市房产中介产业协会退回保证金,北京市房产中介产业协会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保证金的本钱和当期存款利率退还给承租方。

通告还称,租赁住房公司应于签署租赁或房子出租合同书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含房子位于、总面积、房间数、价钱和租用彼此等)入录北京租赁住房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未属实办理备案合同书的公司不可根据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内容。

此外,商业银行金融企业、小额贷企业等组织不可将承租方申请办理的“赎楼贷”资产拨款给租赁住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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