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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告vivi侵权案判决 上诉人赔付103.五万元赔偿费

据深圳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信息,近日,vivo告vivi侵权案判决,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上诉人明确提出对被告诉请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给予适用,判断被告侵犯商标权,上诉人赔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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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手机上是维沃移动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维沃企业”)生产制造的商品,在中国有着一定的名气。为避免 别人侵权行为,维沃企业于2012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了9773708号商标logo(图1),归类涉及到电发传真机器设备、內部通信设备、手提电话等,有效期限至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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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维沃企业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深圳某通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通企业”)、 深圳某讯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讯企业”)。

某通企业在其生产制造的手机上商品上应用极其类似的“vivi”做为商标logo,并申请注册有关域名网站并在淘宝好几家店面开展规模性宣传策划和市场销售。

而某讯企业在某宝网上申请注册名叫 “某讯高新科技”的店面,根据该店面市场销售几款被告某通企业生产制造的应用了 “vivi”做为商标logo及其产品名的手机上商品,而且市场销售金额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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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企业觉得所述两企业规模性故意攀援、免费搭车的个人行为比较严重侵害了其对第9773708号(图1)商标注册具有的专利权,给其导致极大的财产损失,遂向福田法院诉请两企业终止侵权行为并连同赔付其财产损失五百万元及相对消费者维权有效支出。

人民法院历经案件审理觉得,某通企业没经上诉人批准,在手机上应用与上诉人第9773708号(图1)商标注册类似的“vivi”标志(图2),侵害了上诉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规定被告其马上终止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含有“vivi”标志的商品,并除去库存量侵权行为商品上的侵权行为标志。

另外,规定被告某通企业赔付上诉人财产损失103.五万元及上诉费用等有效支出十万元;某讯企业赔付上诉人财产损失二十万元及上诉费用等有效支出2.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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