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信息,据天眼查公布信息内容表明,1月29日,运城市太阳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损害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发布,案号为(2020)京73民终3337号,上诉人(一审上诉人)北京市爱奇艺视频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运城市太阳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字节跳动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在其中,北京市爱奇艺视频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审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太阳企业、字节跳动企业理应担负的侵权赔偿金额的评定客观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正确;一审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太阳企业、字节跳动企业理应担负的有效消费者维权花费的评定,评定客观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正确,理应依规改判;涉案人员著作分销商价钱为2400万余元,能够评定一审判决额度稍低。裁判员結果为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而一审判决书表明,上诉人爱奇艺视频诉称其依规具有影视剧《惊天破》在中国内地地域独享特有的网络信息散播权,并具有以自身的为名对于侵权责任依规消费者维权的支配权。被告临汾市太阳企业、字节跳动企业没经上诉人合理合法受权,私自根据其经营的“西瓜小视频APP” 安卓机端、iPhone端、苹果平板端、平板电脑端应用软件出示影视剧《惊天破》的在线观看和免费下载服务项目。被告不法出示该著作在线观看的个人行为巨大地损害了上诉人对该著作具有的专有权网络信息散播权,故要求人民法院诉请被告终止侵权行为,赔付上诉人财产损失及有效开支。
一审裁判员結果为:被告运城市太阳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字节跳动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同赔付上诉人北京市爱奇艺视频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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