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元讯 4月21早上信息,天眼查App显示信息,4月21,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一则诉讼信息内容,上诉人为知名演员李现,案由为互联网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6982号。
北京市智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信息,上诉人李现与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咪咕企业)互联网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一案,我院(北京市智慧法院)于今年6月26日立案侦查后,依规可用简易程序,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
今年二月,上诉人获知被告各自于今年7月17日和今年7月26日在微信公众平台“咪咕阅读”中公布了带有上诉人画像的几篇文章内容。被告在所述文章内容中擅用上诉人的肖像图片用以被告所运营商品的宣传策划、营销推广,致力于运用明星效应提升 文章内容的浏览量,以谋取不正当性权益。在因涉嫌侵权行为文章内容中有被告的商业服务宣传策划內容,具备显著的业务流程导向性和商业服务特性,非常容易使大家对上诉人产生误会,误以为上诉人与被告中间存有商业合作关联,因涉嫌侵害上诉人的著作权。李现,系中国大陆影视制作男艺人。作为一名明星的公众人物,上诉人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保养本人积极主动正脸的身心健康品牌形象做为工作重点之一。上诉人李现觉得,被告的个人行为己经违背了在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人民法院觉得,咪咕企业在其用以宣传推广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应用李现照片,侵害了李现的著作权。理应担负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依据。
李现要求人民法院依规诉请被告马上删掉因涉嫌侵权行为內容,终止侵权行为,公布道歉,并向上诉人赔付财产损失20000零元,消费者维权有效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等。
人民法院裁判员数据显示,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微信公众平台“咪咕阅读”明显部位持续两天就应用上诉人李现肖像图片一事刊登道歉申明;向上诉人李现财产损失10000元等。
下列为北京市智慧法院全文:
李现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4月21(星期四) 00:00
北京市智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16982号
上诉人: 李现,男,1992年10月19日出世,汉人,知名演员,住北京北京顺义。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北京市星权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北京市星权法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杭州拱墅区文二南街820号2幢102室。
法人代表:刘志,老总兼经理。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省天册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上诉人李现与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咪咕企业)互联网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一案,我院于今年6月26日立案侦查后,依规可用简易程序,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上诉人李现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被告咪咕企业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出庭报名参加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诉人李现向我院明确提出诉请,要求人民法院依规诉请:1.诉请被告马上删掉因涉嫌侵权行为內容,终止侵权行为;2.诉请被告在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及被告微信公众平台上向上诉人公布道歉,规定:道歉內容应包括此案判决案号、侵权行为照片名字、侵权行为照片及应用部位,道歉版块总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尺寸大小),時间不少于60日;3.诉请被告向上诉人赔付财产损失200 000元,消费者维权有效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客观事实与原因:今年二月,上诉人获知被告各自于今年7月17日和今年7月26日在微信公众平台“咪咕阅读”中公布了带有上诉人画像的几篇文章内容。被告在所述文章内容中擅用上诉人的肖像图片用以被告所运营商品的宣传策划、营销推广,致力于运用明星效应提升 文章内容的浏览量,以谋取不正当性权益。在因涉嫌侵权行为文章内容中有被告的商业服务宣传策划內容,具备显著的业务流程导向性和商业服务特性,非常容易使大家对上诉人产生误会,误以为上诉人与被告中间存有商业合作关联,因涉嫌侵害上诉人的著作权。李现,系中国大陆影视制作男艺人。作为一名明星的公众人物,上诉人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保养本人积极主动正脸的身心健康品牌形象做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没经上诉人容许,私自将其画像用以盈利性宣传策划,危害了上诉人一切正常的商业服务品牌代言,导致一定水平的财产损失,比较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而,上诉人李现觉得,被告的个人行为己经违背了在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须依规向上诉人担负有关法律法规资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特向该院提到起诉,要求该院判如所诉。
被告咪咕企业编造谎言,上诉人所出示直接证据不可以证实被告存有侵权责任。上诉人所出示的侵权行为直接证据仅能说明被告对电视连续剧 《亲爱的,热爱的》以及中的知名演员李现开展了评价,并不是用以扩张被告知名度的商业行为,仍未侵害上诉人著作权。上诉人所提诉请不可以创立。涉案人员著作早已没法从被告微信公众号中查看,上诉人终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早已完成。被告仍未侵害上诉人著作权,依规不理应担负终止损害、道歉、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上诉人名气比较有限,融合被告不会有侵权行为有意、不会有根据应用上诉人画像获得利益及其被告应用涉案人员画像的频次非常少的客观事实,上诉人认为的赔偿费显著过高。被告的涉案人员个人行为仍未给上诉人产生精神实质损害或是负面影响,上诉人规定被告在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及其被告微信公众平台中公布道歉的诉请不可以创立。综上所述,咪咕企业要求驳回申诉李现的诉请。
被告方紧紧围绕诉请依规递交了直接证据,我院机构被告方开展了直接证据互换与质证。对被告方情况属实的直接证据,我院给予确定并在卷证明。依据被告方阐述和经核查确定的直接证据,我院评定客观事实以下:
李现系影视明星。微信公众平台“咪咕阅读”(微信号码为×××)的账户行为主体是咪咕企业。咪咕企业认同涉案人员微信公众平台“咪咕阅读”于今年7月26日消息推送了《李现:恋爱吗?我超甜!》一文,文章内容中应用了李现的肖像图片共5张;于今年7月17日消息推送了《杨紫,你撩李现的时候,能不能收敛一点?》一文,文章内容中应用了李现的肖像图片共5张。涉案人员文章内容中除李现外,包括有别的人物图片,李现的照片亦未在明显部位。文尾包括微信二维码、启用本年度致尊vip会员的详细介绍。
李现确定涉案人员照片早已删掉,复庭撤销规定被告删掉因涉嫌侵权行为內容的诉请。针对律师代理费,李现未提交有关单据。
之上客观事实,有李现递交的百科截屏、微信公众平台截屏及其被告方阐述等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法规维护。普通合伙人具有著作权,没经著作权人愿意,一切机构或是本人不可制做、应用、公布著作权人的画像。中国公民的著作权遭受损害的,有权利规定终止损害,清除危害,道歉,并能够规定损失赔偿。
此案中,咪咕企业在其用以宣传推广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应用李现照片,侵害了李现的著作权。理应担负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应终止侵权行为、向李现道歉,赔付李现相对财产损失。李现撤销了规定被告删掉因涉嫌侵权行为內容的诉请,我院已不解决。有关规定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我院给予适用,但咪咕企业道歉的方法应与侵权行为的实际方法和所导致的危害范畴非常,故我院将综合性考虑到咪咕企业对图片的应用方法和危害范畴,依规明确道歉的实际方法。因咪咕企业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未经审批同意应用李现肖像图片,道歉申明的媒介亦要以手机微信为宜,故针对李现规定咪咕企业在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道歉申明的要求,我院未予适用。
有关损失赔偿,损害别人人身安全利益导致经济损失的,依照被侵权人因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害基本相同,侵权人因而得到 权益的,依照其得到 的权益赔付;侵权人因而得到 的权益基本相同,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付金额商议不一致,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具体情况明确赔付金额。此案中,李现系演出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名气,咪咕企业将李现的肖像照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中应用,很有可能会吸引住客户,为其产生具体权益,但咪咕企业应用的李现肖像图片在涉案人员文章内容中常占篇数比较有限;咪咕企业在李现提起诉讼后马上终止了侵权责任;李现既未质证证实其实际的财产损失,也未证实咪咕企业的个人行为对其社会影响、群众点评造成了负面信息功效;目前直接证据亦没办法证明咪咕企业因涉案人员侵权责任很多盈利。根据所述有关侵权责任的剖析,咪咕企业的个人行为未对李现导致极大危害,有关财产损失的实际金额我院先行判决为10 000元。有关律师代理费,上诉人未提交授权委托协议书或是付款律师代理费的凭据。经查看,上诉人与此案委托人有大批量诉讼代理案子,在上诉人不可以确立此案律师代理费承诺状况和具体产生的额度状况下,应由其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好不良影响,我院对上诉人的此项诉请未予适用。
综上所述,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咪咕阅读”(微信号码:×××)明显部位持续两天就应用上诉人李现肖像图片一事刊登道歉申明,向上诉人李现道歉,道歉內容需经我院审批;如贷款逾期不实行所述內容,我院将根据上诉人李现的申请办理,在全国各地发售的报刊上发表本判决具体内容,发表花费由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压力;
二、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赔付上诉人李现财产损失10 000元;
三、驳回申诉上诉人李现的别的诉请。
假如未按本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上诉人李现压力621元(已缴纳),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压力34元(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到生效日十五日内向型我院提交上诉状,上告于北京第四初级人民检察院。
审 判 员 贺 诚
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尹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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