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中午信息,天眼查App表明,前不久,浙江省吉利控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搜狐网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等损害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发布,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14207号,上诉人为浙江省吉利控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利控股企业),被告为深圳三国曹操货的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圳市三国曹操货的企业)、北京市搜狐网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搜狐公司)。
人民法院觉得,深圳市三国曹操货的企业在与涉案人员商标logo核准应用服务同样的服务项目上,突显应用与涉案人员商标logo类似的企业字号“三国曹操货的”,非常容易使有关群众造成错认,归属于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要求的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
一审判决結果为:本裁定起效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被告深圳三国曹操货的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上终止侵害第5035595号“三国曹操CaoCao”商标logo、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logo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即终止在其经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码为×××)、官网(www.×××.com)中突显应用“三国曹操货的”字眼;本裁定起效生效日,被告深圳三国曹操货的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上标准应用其企业名字,不可突显应用“三国曹操”“三国曹操货的”字眼;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五日内,被告深圳三国曹操货的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付上诉人浙江省吉利控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0000零元及有效支出10000元;驳回申诉上诉人浙江省吉利控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别的诉请。
该判决表明,上诉人称,吉利控股企业依规具有第5035595号“三国曹操CaoCao”商标logo、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logo(下称涉案人员商标logo)的商标专用权。深圳市三国曹操货的企业在其官网(www.×××.com)、“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码为×××)、搜狐(www.sohu.com)中很多应用“三国曹操货的”字眼,足够使有关群众对其服务项目来源于造成搞混错认,侵害了吉利控股企业的专利权。深圳市三国曹操货的企业做为同行业竞争者,对涉案人员商标logo及“曹操专车”知名品牌理当了解,但仍将“三国曹操货的”做为字体大小备案应用,并对其企业名字开展宣传策划,具备显著“免费搭车”及攀援吉利控股企业信誉的用意,组成知识产权侵权。搜狐公司在其运营的搜狐车辆频道中公布《购物狂欢节配送选“曹操货的”》《热烈祝贺“曹操货的”A轮1.5亿元融资成功!》等数篇文章内容,对深圳市三国曹操货的企业的侵权责任开展宣传策划,组成一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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