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显示,华为核心芯片上的移动计算架构HiAI被合作方抢注。而值得一提的是,当华为在申请商标无效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后,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败诉。
中国商标网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9月25日,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了HiAI第9类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9月14日,亮风台的申请获得注册公告,成功拥有HiAI第9类商标权。
而在2017年11月10日,华为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HiAI商标用于第9大类商品和服务,在2018年7月予以驳回。
换言之,亮风台的申请比华为申请商标早了46天,也很大程度决定了其占据优势。
在发现HiAI商标被亮风台“抢注”之后,华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诉。
华为认为,亮风台的行为属于《商标法》(2014年)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但在亮风台方面看来,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完全系善意:Hi,是英文“你好”的意思,AI是人工智能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缩写。Hi与Ai并非臆造词汇,均具有正面意义,同业者共同想到的可能性极高,不应因原告的庞大体量及市场影响力而受到特别优待,否则,难免有违市场自由竞争。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1日作出裁定:不支持华为关于亮风台的主张。但认为,亮风台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商标而将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7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因而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因此,从此次裁定来看,亮风台注册的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设备等7项商品中无效,但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商品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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