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 信息:昨天,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有关《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为标准个人征信业务流程以及有关主题活动,提升个人征信监管,推动个人征信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信用评级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理应遵照“至少、必需”的标准,不可过多收集。
该征求意见第二章个人信用数据采集一部分明确提出,信用评级机构不可以下述方法收集个人信用信息:
(一)以蒙骗、威逼、诱发的方法;
(二)以向被收集的本人或公司收费标准的方法;
(三)从不法方式收集;
(四)以别的损害信息内容行为主体合法权利的方法。
另外,信用评级机构收集个人征信信息内容理应经信息内容行为主体自己愿意,并确立告之信息内容行为主体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地、信息内容来源于和信息内容范畴,及其不同意采集信息很有可能造成的不好不良影响等事宜。信用评级机构收集非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内容,理应采用适度的方法获得公司的愿意。
除此之外,信用评级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理应对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流程合理合法、信息内容来源于、信息内容品质、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内容行为主体受权等开展审批,确保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合法、精确和可持续性。信用评级机构理应与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确立分别在数据信息更改、异议处理、网络信息安全等层面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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