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表明,近日,上海幻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B站关联企业)与国家专利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发布,上诉人(原审上诉人)为上海幻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原审被告)为国家专利局。案号为(2021)京行终145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北京市高院。
天眼查表明,经一审人民法院查清,诉争商标logo为注册号34420606的小电视有关商标logo,申请者为幻电企业,特定应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相近群4101-4105、4107,基本核准一部分为玩具出租、为艺术大师出示女模特服务项目,驳回申诉一部分(通称复核服务项目)为学习培训、广播节目和电视栏目制做等。
国家专利局以诉争商标logo在复核服务项目上与引用商标logo(许可证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机有关商标logo)组成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服务项目上的类似商标logo为由,决策驳回申诉诉争商标logo在复核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等。
上诉人幻电企业不服气被诉决策,于法定时限内向型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并填补递交了著名新闻媒体相关幻电企业的新闻报导,诉争商标logo在幻电企业官网和bilbil网站视频页面的应用直接证据等好几条直接证据。
北京市高院觉得,幻电企业的有关上诉理由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未予适用。
此案裁判员結果为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本裁定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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