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信息,前不久,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公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示强调,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28纳米技术(含),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之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税所得税;
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65纳米技术(含),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之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依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征缴所得税;
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130纳米技术(含),且经营期在十年之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征缴所得税。
下列为公示全篇
一、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28纳米技术(含),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之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税所得税;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65纳米技术(含),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之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依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征缴所得税;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130纳米技术(含),且经营期在十年之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征缴所得税。
针对依照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的,优惠期自盈利本年度起测算;针对依照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新项目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的,优惠期自新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缴税本年度起测算,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新项目需独立开展财务核算、测算个人所得,并有效平摊成本费用。
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或新项目明细由我国发展改革委、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会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等有关部门制订。
二、我国激励的图形界限低于130纳米技术(含)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归属于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明细本年度以前五个缴税本年度产生的并未填补完的亏本,准许向之后本年度结转成本,汇总转期限最多不可超出十年。
三、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方案、武器装备、原材料、封裝、检测公司和软件企业,自盈利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征缴所得税。
我国激励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方案、武器装备、原材料、封裝、检测公司和软件企业标准,由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会与我国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等有关部门制订。
四、我国激励的关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方案公司和软件企业,自盈利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所得税,延续本年度减征1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我国激励的关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方案和软件企业明细由我国发展改革委、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会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等有关部门制订。
五、合乎原来现行政策标准且在今年(含)以前早已进到优惠期的公司或新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来现行政策要求再次享有至满期已经,如也合乎本公示第一条至第四条要求,可按本公示要求享有有关特惠,在其中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可按本公示要求测算优惠期,并就剩下限期享有特惠至满期已经。合乎原来现行政策标准,今年(含)以前并未进到优惠期的公司或新项目,2020年(含)起已不实行原来现行政策。
六、集成电路芯片公司或新项目、软件企业依照本公示要求另外合乎多种按时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标准的,由公司挑选在其中一项现行政策享有有关特惠。在其中,早已进到优惠期的,可由公司在剩下期内挑选在其中一项现行政策享有有关特惠。
七、本公示要求的特惠,采用明细开展管理方法的,由我国发展改革委、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于每一年3月份后按照规定向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出示上一本年度可享有特惠的公司和新项目明细;不采用明细开展管理方法的,税务局依照税务总局〔2016〕49号第十条的要求转请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单位开展审查。
八、集成电路芯片公司或新项目、软件企业依照原来现行政策要求享有特惠的,税务局依照税务总局〔2016〕49号第十条的要求转请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单位开展审查。
九、本公示所称原来现行政策,包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5〕六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今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税务总局〔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评定后,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要求和第四条“我国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内的关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芯片设计方案公司,如当初未享有免税政策特惠的,可减征1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另外终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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