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伙儿深恶痛疾的“挖币”个人行为,官方网总算全方位下手了!
5月21日夜间,国务院办公厅金融业平稳发展趋势联合会举办第51次大会,明确指出严厉打击挖矿和买卖个人行为,果断预防个人风险性向社会领域传送。
而在先前,内蒙古自治区早已逐渐全方位清除停业整顿数字货币“挖币”新项目,开设数字货币“挖币”公司举报平台,热烈欢迎监管检举。
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通知,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金融业平稳发展趋势联合会第51次大会有关严厉打击挖矿和买卖个人行为的布署规定,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除数字货币“挖币”个人行为,加强严厉打击惩罚幅度,搭建高效管控体制,维护保养市场监管、互联网行业自然环境及预防金融的风险,机构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国公布征询建议。
实际以下:
一、对工业区、大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行为主体为数字货币“挖币”公司给予场所、电力工程适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增加环保节能监督幅度,削减耗能费用预算指标值;对存有有意隐瞒不报、取缔停业整顿不立即、审核管控不到位的,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认真追责问责。
二、对云数据中心、云计算技术公司等行为主体存有数字货币“挖币”个人行为的,由主管机构撤销各种政策优惠,撤出内蒙古电力多边合作贸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严肃查处,严肃认真追责。
三、对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行为主体存有数字货币“挖币”个人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要求,由主管机构依规注销升值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书,严肃认真追责。
四、对网咖等行为主体存有数字货币“挖币”个人行为的,由主管机构依规依规对其开展停产整顿等处理。
五、对没经审批擅自连接驱动力开关电源的数字货币“挖币”新项目等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其违反规定窃电个人行为依规移交司法部门解决。
六、对公司、本人等行为主体存有以数字货币方式开展洗黑钱等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规移交司法部门解决。
七、对公司、本人等行为主体存有运用数字货币开展非法融资等个人行为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由主管机构严治处理。
八、对存有数字货币“挖币”个人行为的有关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相关要求列入失信名单;对公务人员运用职位之便,参加数字货币“挖币”或者是为其提供便利与维护的,一律移交纪检行政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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