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新闻媒体,5月27日北京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一审民事裁定书,对微博诉字节跳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做出裁定。
裁定起效之日起十日内,字节跳动需依规赔付微博财产损失2000万元及有效支出115.七万元。
上诉人称2016年10月起,字节数企业运用方式方法爬取,或由其公司职员以人力拷贝方法规模性获得源只想说微博的內容,并略逊一筹公布、展现在今日今日头条中,向客户开展散播。
判决表明,裁定起效之日(5月17日)起,被告北京市字节跳动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上终止“剽窃运送”等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另外字节跳动需要在头条网主页以及微博官方账号“今日今日头条”顶置部位持续七日发表申明,就涉案人员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为上诉人微博清除危害。
离婚判决书中注重称,如字节跳动贷款逾期不执行发表申明个人行为,人民法院将依微博的申请办理,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裁定具体内容,花费由字节跳动担负。
先前,数据信息行业的纠纷案件和实例在商业界司空见惯。2007年大众点评就以“爱帮网未经审批同意公布来自大众点评百余家餐饮店的评价內容”为由2次将爱帮网告到法院,最后爱帮网判刑组成侵权行为。
2016年大众点评网提起诉讼百度搜索,觉得其经营的“百度地图导航”及“百度问答”很多拷贝了大众点评上的客户评价等信息内容,百度搜索判刑组成知识产权侵权。
2019年9月,腾讯官方也曾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因其经营的“今日今日头条”APP及网址违背Robots协议书,私自爬取腾讯数码企业网络服务器中储存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內容,并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归属于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
成都初级人民检察院做出个人行为限令,判决字节跳动企业马上终止爬取微信公众账号台內容的个人行为。
综合性系列产品案子能够看得出,司法部门对数据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的定义越来越逐渐清楚,业内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在未得到服务平台受权的前提条件下,第三方不可擅自从服务平台爬取客户私人信息、客户公布的信息内容、客户动态性信息内容等数据信息內容,也不可以根据擅自爬取的內容转化成新的数据产品。
另外在原服务平台未受权的状况下,就算有客户受权,有关拷贝公布个人行为也将组成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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