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最高法院、人力资源局社保部向社會公布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共10个)。两单位在这其中一宗经典案例中确立:“996”比较严重违背法律法规有关增加上班时间限制的要求,有关企业管理制度应确认为失效。
近期,一位七十岁老大爷就由于“较长加班加点”10多年赔付2八万元加班工资。
据报道,工作中近20年,福建省厦门市七十岁老大爷追讨1七十万元加班费。近日,福建泉州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移诉了这起案子,诉请用人公司付款员工2八万汪义加班工资。二审检察院抗诉。
这名老大爷名字叫做阿东(笔名),厦门市某船舶停靠点的值勤管理人员。2001年至今,他吃住都是在停靠点,一干便是近20年。期间,他仅在爸爸去世、孩子完婚等“大事儿”时请过假。
近20年来,他的月薪水从70零元涨到3000元,但除开一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费外,他从没领取过平日和歇息日的加班费。他将企业告到法院,要求诉请确定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彼此劳务关系,并诉请企业付款平常延迟加班费、休息天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薪水及经济补偿等近1七十万元。
人民法院一审觉得,他与企业尽管未签署劳动合同书,但从其递交的薪水支付凭证能够 评定,彼此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有客观事实劳务关系。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觉得,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法定年龄60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内,阿东和企业彼此能够 确认为劳务关系;但2011年8月24日以后,阿东就已做到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署劳务合同的法律主体,彼此不会有劳务关系,所建立的关联应是雇佣关系,阿东只有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劳务报酬。
依据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一审理定按150%的薪资酬劳付款工作中日延迟加班工资用,按200%的薪资酬劳付款歇息日加班工资用,按300%的薪资酬劳付款法定节假日、年假加班工资用。在其中,按每日加班加点5小时计算平常延迟加班费,按每日加班加点13小时测算休息天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最后,民事判决用人公司付款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常延迟加班费、歇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的薪资酬劳总共2八万汪义。
用人公司不服气,提到起诉。二审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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